新规直指跨境资金流动 外管局强化监管职责
2008年08月09日01:15 来源: 华夏时报      作者:唐 玮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于8月6日公布了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新条例将取代自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的旧条例。这是在悬而未决的《外汇法》出台之前,外汇管理方面的最高法律准则。

  渣打银行经济学家王志浩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条例》除了将一些明显不合时宜的条文去掉,最新的规定是允许境外企业在国内发行证券。这体现了外汇的均衡管理思想,将强制结汇弱化:允许国内企业将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允许境外企业在国内发行证券。

  而目前热火朝天的热钱问题,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将全面监测跨境资金流动,并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金流入流出进行监督检查及具体管理职权和程序。

  取消强制结汇减轻外储压力

  旧条例最主要的目的和特征就是保证“强制结汇”制度的实行,无论是对经常项目,还是对资本项目的外汇所得,表述均是“应当调回国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这种强制的结汇制度,即企业出口商品和服务所收入的外汇除按规定保留一定额度外,其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卖给指定银行,后者又将外汇卖给央行并形成外汇储备。而近年来巨额的贸易顺差,使得外汇储备的规模也水涨船高。缓解外汇储备的压力,是央行政策的侧重点,致力于推行“藏汇于民”,逐步放宽企业和个人持有外汇的自由度。

  新条例则更为均衡。兴业证券宏观分析师鲁政委表示,新条例多处体现出这种变化:“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在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上,“‘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上,也同样可以选择“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虽然按照规定,有些情况“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批准”本身并无倾向性。条例诸多处罚条款的变更,也与这种指导思想的变化有关。

  新《条例》鼓励资本流出,简化对境外直接投资的行政审批程序,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的管理原则。

  国务院法制办、央行和外管局于6日联合发布的《答记者问》也指出条例修改之处首先在“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管理”。

  加强跨境资金监管

  “热钱”这个毫无争议的热门词汇引起了一番讨论,在全球化的今天,跨境资本流动日益成为全球普遍现象,以其行踪不定、隐秘、快进快出的特性令投资者好奇、监管者头疼。

  而新条例将增加热钱跨境套利的难度,提高套利风险,弱化套利动机。鲁政委认为,有利于今后月份中剔除经常项目和FDI中的热钱因素,相对缓解外汇储备持续大幅增长压力。由此也将弱化人民币将强劲升值的预期,预计未来双边波动氛围将更加浓厚,这将为人民币选择弹性进一步增强创造有利的时间窗口。对于外贸来说,剔除了虚假因素,也有利于宏观调控部门拨开迷雾、更加清楚认识外贸状况,从而及时出台保持贸易平稳发展的相关政策。

内 容:
用户名: 密码:   全部评论>>
  全部评论>>

 
频道推荐
网站精华

立即下载最新版的Messenger

◎2006 Microsoft and its suppliers.保留所有权利。使用条款 广告服务 隐私声明 反垃圾邮件策略

ICP证:京ICP证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