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的公共性需有所界定
2008年07月23日15:53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谌毅兵

  深圳100多户家庭放弃了到手的公共福利,放弃了廉租房。南方都市报深圳时评先后刊发《住房保障制度存缺憾政策检讨可借鉴香港》和《公共政策多听民意才能少走弯路》两篇评论。建立制度是为根本,借鉴先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固然可取,倾听民意是为公共政策和公共行为之要求。但在笔者看来,此一事件的背后,应有更为值得探讨的背景问题,即公共政策的“公共性”问题。具体地说:“公共性”的边界是什么?公共政策的目的是什么?如何体现公共政策的公共性?

  首先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边界问题。泛泛而谈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公共性”,难免会有看法上的差异。因此,首要的一点就是要明确“公共”住房的“公共性”边界。

  政府行为有其特定的目的和要求。在“公共”住房一事上,政府的目的是什么?有什么具体要求?市民有模糊认识并不奇怪,原因在于政策本身的界定和解释就是模糊不清的。因此,需要政府重新认识“公共”住房的公共性性质和特征。它是全免费产品?半免费产品?付费产品?如果是免费产品,意味着政府不收取任何租金,免费提供。如果是半付费和付费产品,则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的收费制度体系。这套体系要考虑居民(即承租人)支付能力、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还要参考市场的行情

  其次是政府行为的成本和效益问题。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要付出成本,要占用财政资金。还要考虑效益问题,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公共住房来讲,尤其要注重社会效益。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要求注重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效益,这是政府的责任所致。

  最后,政府行为不能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在租金的问题上,也不能脱离实际,要了解市场行情,结合房屋位置、面积、配套设施、生活环境等因素,制订出真正体现“公共性”的廉租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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