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违法行为当公告 满足政府采购工作需求
2008年07月22日21:49 来源: 中国财经报      作者:吕梦吕

  据报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将正式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无疑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项治本之策,可以扩大社会监督的领域,增加招投标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促进其自律。笔者不禁为之拍手称快。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招标投标活动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如今招投标市场上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虚假评标、串通投标、非法转包等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如有的评标专家库按行业、按地区建立,而不按专业建立,以致专家面比较窄,人数又少,相互间常常串通作弊,违规操作,乱评标,评假标;有的在“活动红包”面前,私下“活动”得到“标底”,然后暗度陈仓,“泄标”帮助投标者中标,导致招投标工作的不公正,引起其他投标者的不满与投诉;有的盲目追求低价中标,甚至低于成本价中标,结果常常会通过降低产品质量,降低用材标准,偷工减料等途径来确保其预期利润。更可怕的是,对于这些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理多半像“父母打小孩——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不痛不痒”。于是,就出现了前台演戏、后台交易的“暗箱操作”等不法行为,使一些招投标违法行为野火烧不尽,春风不吹也会生,最后受害的还是国家、集体的资产和部分招投标人的利益。其实,究其根源,关键是对招投标违法行为没有建立公告制度,结果监督范围狭窄无力,以致肥了个别腐败分子,却给单位和国家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并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在社会上和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事实上,政府采购工作作为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既要考验从事此项工作的人的品质,也要广泛接受监督。参与招投标的人首先要遵守职业操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不干违法乱纪之事。如今建立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正好满足了政府采购这项工作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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